查看原文
其他

印度尼西亚反贿赂反腐败法律法规简介

反贿赂进行时 合规小叨客 2022-03-20

文章系本公众号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要求,是现代企业合规经营,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软实力。结合公司务实实践,中兴通讯反商业贿赂合规部将推出海外国家反腐败、反贿赂法律法规的系列研究,以飨读者。

敬请关注。


反贿赂反腐败基本概述


1、主要法律[1]

以宪法为基础,印度尼西亚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案,主要包括:《刑法》、《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 1999 年第 31 号法律》(Eradication of Criminal Acts of  Corruption ,Act NO.31/1999)(2001年修订,Act NO.20/2001)[2]、《预防和消除洗钱犯罪行为的 2010 年第 8 号法律》、《关于国家公务机构的 2014 年第 5 号法律》、《关于公务员原则的 1974年第 8 号法律》、《关于公共信息披露的 2008 年第 14 号法律》、《关于确保国家行政机构廉洁和杜绝腐败、舞弊和裙带问题的 1999 年第 28 号法律》、《关于公共采购商品和服务的 2010 年第 54 号条例》、《有关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 2006年第 1 号法律》(《司法协助法》)等,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的反腐败法规和条令。

印度尼西亚1999年刑法主要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 1999 年第 31 号法律》(Eradication of Criminal Acts of  Corruption ,Act NO.31/1999)(2001年修订,Act NO.20/2001)在刑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量刑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成立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另外,为防止公职人员收受贿赂,该法案还规定:1)对腐败案件中提供证据事宜作出修改,要求腐败嫌疑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清白;2)扩大腐败案件中的证据的种类,电子联系方式也可以作为证据;3)政府官员收受礼物也会被认定为受贿,“礼物”包括金钱、实物、折扣、各种形式的旅游,免费医疗保健、佣金、无息贷款等。[3]

印度尼西亚于 2003 年 12 月 18 日签署并于 2006 年 9 月 19 日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执法机构[4]

印度尼西亚参与和预防反腐败执法机构包括:消除腐败委员会(KPK)、总检察长办公室(AGO)、司法机关、司法和人权部、外交部、财政部、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局、最高审计委员会(BPK)、金融和发展监督局(BPKP)、国家监察委员会、金融情报部门(PPATK)、金融服务管理局(OJK)、国家发展规划部(Bappenas)、行政和机构效率改革部(AR&BR)、公务员委员会(KASN)、公共和采购局(LKPP)以及司法委员会(KY)等。

消除腐败委员会(KPK)从1999年开始筹备到2003年11月成立,该委员会对其他反腐败机构具有监督作用,是印度尼西亚打击腐败的综合机构。根据《消除腐败委员会法》,KPK的主要职责是:1)协调和监督各反腐败机构;2)调查、起诉腐败案件;3)采取防止腐败的措施;4)监督国家管理工作。[5]

3、执法情况

(一)印度尼西亚国内执法情况    
    
印度尼西亚公共服务部门存在广泛的腐败和贿赂行为。2013年,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首席法官Akil Mochtar被指控接受260,000美元的贿赂,以修改法院的判决,后Mochtar因腐败被判处无期徒刑。[6]2015年1月,印度尼西亚佐科威总统提名布迪·古纳万(Budi Gunawan)担任国家警察局长,后Budi Gunawan因涉嫌受贿而受到调查。[7]2017年,印度尼西亚佐科威总统的兄弟因帮助商人Ramapanicker Rajamohanan Nair与税务官员接触而被指控。Nair向一位名叫Handang Soekarna的税务官员贿赂了19亿卢比,以消除780亿卢比的应税债务,Nair因犯有贿赂罪,被判处三年徒刑。[8]2018年4月,印度尼西亚前国会议长塞特亚·诺凡托(Setya Novanto)因涉伙同他人侵吞电子身份证项目公共资金,后被雅加达贪污刑事法庭判处15年监禁,归还贪污的730万美元赃款,罚款5亿元卢比(约25万元人民币)。[9]

(二)FCPA执法案件中涉及在印度尼西亚行贿的情况

自1978年以来,在FCPA执法案件中,涉及在印度尼西亚行贿的案件共44件,涉及通信、医疗、电力、石油及天然气等众多行业,其中部分案例如下:

【爱立信公司行贿案】
2010年至2016年间,爱立信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实施长期贿赂而受到监管机构的调查,最终被处以超过10亿美元的罚款,并被要求设立为期3年的独立合规监察官。其中在印度尼西亚,爱立信印尼子公司向一家销售顾问公司支付了约4500万美元,以用于设立账外行贿基金,爱立信利用该顾问充当中介,将资金转移给第三方,支付客户的娱乐活动和前往巴厘岛休闲旅行的费用。[10]

【阿尔斯通公司行贿案】
从1999年到2011年,阿尔斯通及其子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埃及、巴哈马等国家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竞标电力项目中,通过第三方顾问支付大约7500万美元的不当付款,阿尔斯通及其子公司在多个国家/地区获得了价值约40亿美元的合同。其中在印度尼西亚“塔什罕”锅炉项目中,为了确保阿尔斯通及其美国子公司阿尔斯通电力公司能够从印度尼西亚政府获得价值1.18亿美元的合同,阿尔斯通美国子公司及相关个人使用了两名个人顾问,向印度尼西亚的政府官员行贿。2014年,阿尔斯通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认罪协议,并同意支付772,29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并就其改进反腐败合规计划进行报告,为期三年。[11]

【联合技术公司行贿案】
从2009到2015年,联合技术公司(UTC)通过普惠公司和奥的斯电梯公司向中国、科威特、韩国、巴基斯坦、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与其业务有关的政府官员不恰当地提供了差旅和礼品,UTC上述行为中获利900多万美元。对于上述计划,UTC未能公平和准确地在其账簿和记录中进行记录,也未能涉及并维持一套充分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2018年9月12日,SEC宣布,美国联合技术公司(United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UTC)将支付1390万美元,以了结对其在电梯和飞机发动机业务中违反FCPA的规定进行行贿的指控。[12]


反贿赂反腐败相关规定


1、贿赂的定义

行贿
根据《刑法》第209条规定,任何人向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给予或承诺给予礼物(好处),意图影响公职人员违背自身职责的行为,构成行贿罪。[13]根据《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 1999 年第 31 号法律》(2001年修订,Act NO.20/2001)第5条规定,任何人给予或承诺给予公职人员好处,意图影响公职人员职责,构成行贿罪的,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5000万卢比以上25000万卢比以下罚金,两者也可并处。[14]

受贿
根据《刑法》第419条规定,公职人员明知礼物(好处)是为了影响其正当职责,仍然收受或者承诺收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15]根据《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 1999 年第 31 号法律》(2001年修订,Act NO.20/2001)第12条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构成受贿罪的,判处终身监禁,或者4年以上20年以下监禁,并处2亿卢比以上10亿卢比以下罚金。[16]

2、公职人员定义

根据《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 1999 年第 31 号法律》(2001年修订,Act NO.20/2001)第1条的规定,公职人员或公务员(Civil Servants):[17]

  • 雇佣法规定的“政府雇员”;

  • 刑法典规定的“政府雇员”;

  • 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领取薪水或工资的人;

  • 从公司获得薪金或工资的人,该公司从国家或地区财政获得援助;

  • 从其他公司获得薪水或工资的人,这些公司使用来自国家或公众的资金或设施。


3、礼品、款待、差旅[18]

礼品、差旅的规定
根据《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 1999 年第 31 号法律》(2001年修订,Act NO.20/2001)规定,禁止任何人因公职人员的职权而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其礼品,未对礼品的价值做出规定。根据实际,在印度尼西亚开斋节等传统节日向政府官员赠送低价值的礼品比较常见,在2011年,KPK宣布任何公职人员收受礼品,应当在30天内向KPK申报,由KPK评估是否构成贿赂。KPK还要求公职人员在举办婚礼、生日宴会或者其他场景下收到价值超过100万卢比(根据当前汇率1印尼卢比=0.00045人民币)的礼品时,应当向KPK进行申报。

另根据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和法官委员会《法官的道德行为准则》(the Supreme Court and Judicial Commission),禁止法官及其家属接受来自于律师、原告、被告赠送的任何礼品。但是准则规定,法官可以在传统节日、婚礼等场景下接受朋友或亲属赠送的价值不超过500000卢比的礼品,但应在接受到礼品的30天内向KPK申报。

《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 1999 年第 31 号法律》(2001年修订,Act NO.20/2001)介绍了“酬金”(Gratification)的概念,将酬金定义为广义的任何礼物,包括金钱、实物、折扣、各种形式的旅游,免费医疗保健、佣金、无息贷款等。因此,向公职人员提供免费的旅行票、住宿或者其他的费用,也适用于上述关于礼品的规定。[19]

款待的规定
印度尼西亚反腐败法没有专门涉及款待(meal),也没有关于款待价值的规定。但过于奢侈和频繁的款待可能会受到反腐败法律的规制。[20]

4、疏通费

印度尼西亚反腐败法没有明确规定疏通费,但《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 1999 年第 31 号法律》(2001年修订,Act NO.20/2001)所规定的“酬金”(Gratification)概念广泛,疏通费也可能属于“酬金”的范畴。

5、第三方使用

印度尼西亚反腐败法没有对第三方使用进行专门规定,但印度尼西亚反腐败法承认公司的刑事责任,如果腐败行为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实施的,则可以对公司及其管理层提出刑事指控。[21]

6、政治献金

印度尼西亚现行法律禁止政治候选人和政党从外国政党(foreign parties)获得竞选捐款。2017年关于大选的第7号法律第339条将外国政党(foreign parties)定义为外国公民、外国政府、外国公司、拥有外国多数股权的印度尼西亚公司以及外国非政府组织和外国群众组织等。[22]

7、内部控制及会计制度要求

印度尼西亚反腐败法没有将财务记录的保存规定作为预防和根除腐败有关的义务之一。但是《公司文件法》(1997年第8号)对公司财务和会计文件的保留进行了规定。根据《公司文件法》,公司必须保留财务文件10年。这些文件包括:1)记录(records):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账户,每日交易日志等与业务活动相关的书面文件;2)簿记证据(bookkeeping evidence):用作簿记基础并影响资产,负债和资本变化的文件;3)财务管理支撑数据(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supporting data):构成簿记证据一部分的数据。[23]


反贿赂反腐败合规现状


1、廉洁程度

印度尼西亚的商业环境遭受广泛的腐败,商业运作的效率受到腐败的限制。印度尼西亚公共服务部门的贿赂情况也受到外国投资者关注。其中,印度尼西亚警察贿赂行为普遍存在,警务人员从交通违法行为到刑事调查等各个级别都行贿。据调查,五分之二的人认为大部分或全部警察都在腐败,而四分之一的人则表示在过去12个月中曾贿赂警察部门。向公职人员行贿和不定期付款是司空见惯的,五分之一的企业通过提供礼物“办事”。在土地管理、税务管理、海关、公共采购,自然资源等方面,腐败现象也很普遍。[24]

在透明国际的2020年清廉指数中,印度尼西亚的清廉指数得分为37分,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102位。[25]


    

2、对合规体系(Compliance programs)要求

印度尼西亚暂无关于合规体系的规定。


脚注:

[1]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treaties/UNCAC/WorkingGroups/ImplementationReviewGroup/ExecutiveSummaries2/V1802699c.pdf

[2]Law No. 20 of 2001 on the Amendment of Law No. 31 of 1999 on Corruption Eradication.pdf

[3]刘秋芳 孙壮志主编:《反腐败体制机制国际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P154

[4]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treaties/UNCAC/WorkingGroups/ImplementationReviewGroup/ExecutiveSummaries2/V1802699c.pdf

[5]https://www.oecd.org/site/adboecdanti-corruptioninitiative/46814420.pdf

[6]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k-indonesia-corruption/ex-head-of-indonesias-constitutional-court-jailed-for-life-for-graft-idUKKBN0F51Z420140630

[7]https://www.abc.net.au/news/2015-02-18/joko-widodo-cancels-bunawan-police-chief-appointment/6143954

[8]https://jakartaglobe.id/business/jokowis-brother-law-implicated-lulu-group-tax-bribery-case/

[9]http://news.sina.com.cn/o/2018-04-25/doc-ifzqvvsc2902140.shtml

[10]https://fcpa.stanford.edu/enforcement-action.html?id=770

[11]https://fcpa.stanford.edu/enforcement-action.html?id=546

[12]https://fcpa.stanford.edu/enforcement-action.html?id=712

[13]https://www.icj.org/wp-content/uploads/2013/01/Indonesia-Penal-Code-1999-eng.pdf

[14]Law No. 20 of 2001 on the Amendment of Law No. 31 of 1999 on Corruption Eradication.pdf

[15]https://www.icj.org/wp-content/uploads/2013/01/Indonesia-Penal-Code-1999-eng.pdf

[16]Law No. 20 of 2001 on the Amendment of Law No. 31 of 1999 on Corruption Eradication.pdf

[17]https://publicofficialsfinancialdisclosure.worldbank.org/sites/fdl/files/assets/law-library-files/Indonesia_Corruption%20Eradication%20Law_1999_en.pdf

[18]Trace: INDONESIA GIFTS & HOSPITALITYGUIDELINE,1 January 2021

[19]http://www.flevin.com/id/lgso/translations/Laws/Law%20No.%2020%20of%202001%20on%20the%20Amendment%20of%20Law%20No.%2031%20of%201999%20on%20Corruption%20Eradication%20[Elucidation].pdf

[20]Trace: INDONESIA GIFTS & HOSPITALITYGUIDELINE,1 January 2021

[21]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anti-bribery-and-anti-corruption-review/indonesia

[22]https://aceproject.org/ero-en/regions/asia/ID/indonesia-electoral-code-law-nr.-7-2017

[23]http://www.flevin.com/id/lgso/translations/Laws/Law%20No.%208%20of%201997%20on%20Corporate%20Documents%20(BI).pdf

[24]https://www.ganintegrity.com/portal/country-profiles/indonesia/

[25]https://www.transparency.org/en/countries/indonesia


本文作者:Zh.Y


免责声明

本文撰写所需的信息采集自合法公开的渠道,我们无法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

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任何人都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下的出口授权浅析


美国财政部宣布暂时撤消针对箩筐技术有限公司的制裁


霍尼韦尔因未经授权向中国出口受控技术数据被处以1300万美元罚款


SAP因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被处以超过800万美元罚款


详解中国商务部关于企业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



让我知道你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